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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部门重新明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微型企业首次单列
http://www.ttpaihang.com   2011-07-05   每日经济新闻

   日前,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国家统计局、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四部门研究制定了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,明确相关问题。

    规定指出,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、小型、微型三种类型,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、营业收入、资产总额等指标,结合行业特点制定。

    具体来看,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
    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
    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,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
   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。其中,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;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,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;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。

    规定还明确,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,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。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,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。

   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原国家经贸委、原国家计委、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《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》同时废止。 

  “微型企业”首次单列

  近日,工信部、国家统计局、发改委、财政部联合发布了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。据了解,这次发布的划分标准首次增加了“微型企业”。

  据悉,该标准修订工作历时22个月,最终形成《关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规定(送审稿)》,上报国务院审定。

  根据新的划型标准,中小企业分为三类,中型、小型和微型。主要参考就业人数、营业额、资产总额指标,在不同的行业使用不同的指标。

  根据新发布的标准,工业行业微型企业为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人民币以下,其他行业大多是10人以下为微型企业。

  “有了这个标准,微型金融从此‘名正言顺’”。关注小额贷款的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,业界两年前就在关注这一修订工作,由于没有“微型企业”的划分,国内所说的小额贷款,其实包括中小企业贷款和小额信贷。而在国际上,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贷款是两个不同的市场,这两个市场有明显区别,需要不同的信贷技术。但由于微型企业标准的缺乏,在理论探讨和国家政策指导上,会产生很多不便。

  此次,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参照执行范围。记者了解到,目前在法律上,个体工商户适用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》,不是企业。工信部称,考虑到个体工商户按规模应为小型或微型企业范畴,且数量大、就业人数多,新标准将个体工商户纳入标准范围。数据显示,微企从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占全部法人企业从业人员的38.7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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